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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批药品目录
发布时间:2015-04-27    点击量:

  

  关于公布第十九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调整的通知

  潍人社字〔2015〕4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第十九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调整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药品名称的标注。附件1中“医疗项目”栏显示的是某一药品的标准全称。如果某药品有商品名,则“医疗项目”栏显示该药品的商品名,在其后对应的“适应症”栏里通用名后标注该药品的标准全称。

  二、关于基本药物的标注。基本药物数据来源于市卫生局,包括2012版国家基药2013年省中标药品目录和省增补基药目录。本批新录入的基药均在“医疗项目”栏药品名称后用“(基药)”进行了标注。

  三、关于基本药物的自付比例。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医保乙类的基药时,个人首先自付比例降为10%,在其他医疗机构使用医保乙类的基药时,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仍为22%。

  四、关于基本药物的使用限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4】5号)文件中规定的“将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要求,对医保目录中限制基层使用的基药的限制内容进行了调整,将丹参注射液的“限心脑血管病发作期,二级以上医院”调整为“限心脑血管病发作期”,将米非司酮片的“限生育保险”调整为“限生育保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受限)”,将参麦注射液的“限二级以上医院急重症抢救”调整为“限急重症抢救”,将清开灵注射液的“限二级以上医院”的限制取消。

  五、其他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保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治疗方案,在保证治疗效果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医保目录内药品,特别是医保甲类药品,规范医保目录外药品的使用。各县市区要严格审核,确保药品使用合规合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用药的监管,降低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在药品目录使用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反馈到市人社局。联系电话:8096795。

  附件:1、第十九批增补药品目录

  2、药品目录更正表

  2015年4月20日

  抄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潍人社字【2015】49号附件(公布).xls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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