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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资报酬应按月及时发放
     发布时间:2017-03-29     

  案件回放:20166月,外地务工人员李某到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反映某餐饮公司存在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经调查核实,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公司在第一年每月按时发放了工资,但从第二年开始,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经常不按时发放工资。李某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公司仍借故推脱,未补发工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了李某的工资报酬。

  案例剖析: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劳动报酬的内容必须在劳动合同书中体现。按照《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书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劳动报酬事项确定后,用工双方都不能随意变更。

  2.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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